电磁兼容性(EMC)测试是电气产品CE标志的必备条件。 此要求由EMC指令2004 / 108 / EC规定,该指令仍为最新版本。 但是,对EMC法规进行了一些修改,新的EMC法规2014 / 30 / EU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
相关法规,土耳其也是强制性的成员国,包括欧洲经济委员会。 该义务由我国工业部提供,该法规由工业部翻译成土耳其语,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根据新的EMC法规,该产品首先按照相关的协调标准进行扩散和抗扰度测试。 之后,根据其他法规(例如LVD法规)准备技术文件(如果有的话)。 最后,必须准备符合性声明,CE标志应按照法规规定的尺寸和方式放在产品上。
本法规的目的是规范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并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以符合设备的足够水平的电磁兼容性。

  • 技术档案的内容必须包括:
  • 产品的一般描述和描述
  • 图纸显示产品规格
  • 产品操作的技术图纸和说明
  • 适用的统一测试标准清单
  • 测试报告

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之日起保留10年度的技术文件和合格声明。 如果产品不合格和不合格,生产者可能会受到警告和罚款,产品可能会从市场上收集,可能会禁止销售或者可能需要其他制裁。

下面列出了新EMC法规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项:

  • 未按规定所述使用CE标志,
  • 没有CE标志,
  • 缺乏符合性声明,
  • 准备声明的准备不完整或不正确,
  • 技术文件缺失或根本没有准备,
  • 缺少或缺少制造商在产品,包装或产品文档上的完整地址。

生产商必须完全遵守上述要求,以避免此类不符合项。 因此,该产品将符合新的EMC法规,并且将满足CE标记的要求。 了解EMC测试标准和特定于产品的限制是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

四月20 2016英语在土耳其的欧盟法规(2014 / 30 / EU)从2 2016 2014月出版/ 30 /欧盟是统一的。

电磁兼容法规(2014 / 30 / EU)

目的

第1条 - (1)本法规的目的是规范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并确保设备的运行,使设备符合足够的电磁兼容性。

范围

第2条 - (1)本法规涵盖第5条规定的设备。

(2)本法规;

  • 24 / 3 / 2007在官方公报第26472号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规则中公布和发布,
  • 在飞行中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各种仪器,指示器,设备,包括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通信设备,
  • 机械,零件,设备,硬件或软件,以及作为船体,发动机或螺旋桨一部分或用于在地面上操纵飞机的设备,
  • 业余无线电运营商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它们在市场上没有,
  • 设备不能产生或导致电磁辐射超过使无线电和电信设备及其他设备按预期运行的水平,
  • 由于正常使用导致的电磁干扰,设备运行时不会造成不可接受的性能损失,
  • 专门为研究和开发设施研究的专业人员制作的评估工具包,
    它不包括。

(3)如果第1段所述设备的附件I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欧盟其他立法中得到全面或部分规定,则本法规不适用或本法规的生效日期不适用本法规。